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23版)
2026-02-02 11:25 李青霞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云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高等学校科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科研环境的逐步改善和管理手段的提升,对原有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对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作进一步修订。

第二条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是云南省教育厅设立的每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基金,是专门面向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一项扶持性基金。

第三条 每年度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由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云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承担管理工作。项目立项后实行教育厅与学校分级管理。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设一般项目和专项项目。一般项目分为教师类项目、研究生项目支持高校教师/研究生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支持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

第五条 在一般项目的基础上,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设专项项目,专项项目单列设置,按需调整,根据实际可增设和减设。目前设以下4个专项项目

   1.“三个定位专项:围绕服务云南发展三个定位(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展的研究项目。

2.思政课研究专项:深入研究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对思政课教育环境、对象和目标内容、方法、手段、考核评价的研究。

3.青年人才基础研究专项: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此专项限教师申报,原则上只资助理工农医类项目。达到条件的高校,每年要确保立项一定数量的此类专项,支持青年人才开展基础研究。

4.高校辅导员专项:围绕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质量,推动高校加快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建全立德树人任务落实机制,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开展的研究。该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项目申及评审

第六条 科研基金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及评审,由高校教师/研究生自愿申报,学校遴选限额推荐。

第七条 基金项目申请,由申报教师/研究生填写《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评审书》有关内容。  

第八条 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对申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可行性及能否保证研究工作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核,学校按当年限额遴选推荐,经公示无异议(不少于5个工作日),将推荐公函、公示内容(截图)和拟立项项目明细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思想有创新、立论充分,研究内容、方法、程序、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并切实可行。      

2.研究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方案可行,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现实意义。      

3.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具有一定的梯队结构,具备深入研究的实力,并能在项目执行期内取得预期成果或结果。    

第十条  教师类项目申请人为学校在人员,具有中级高职高专院校可放宽至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高职高专院校可放宽至硕士其中,青年人才基础研究专项申请人在申报当年,不得超过36周岁,研究生项目申请人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高校在读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课题负责人必须直接主持并组织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对项目研究过程及项目的完成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兼多个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主持工作。在确保主持项目完成的前提下,可参加他人主持的研究项目,最多参加2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

2.与其它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研究内容雷同重复的项目;

3.主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或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未结题验收的(含所主持项目终止的情况);

4.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出现学术不端等有悖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行为。

5. 除上述情形不能申报外,学校可根据师资队伍和在校研究生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申报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为避免重复研究,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促使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按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各高校应对拟推荐项目进行必要的检索和查新。  

第十四条 按照各高校推荐情况,省教育厅采取相应方式组织复审,确定立项项目,由教育厅批准下达执行。  

第四章  项目立项及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由省教育厅批准的基金项目执行期一般2年,从立项当年的31日起执行。项目执行期达到1年,且满足结题要求可申请提前结题。

第十六条 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好本校《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工作,于项目立项当年的228日前将任务合同书(12份)报送至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审核盖章,任务合同书纸质版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组留存,扫描件(PDF版)报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存档。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任务合同书的形式和内容认真做好核查工作。任务合同书中的预期成果须明确量化且可考核,不得使用模糊性、概括性描述。

第十八条 教师类项目中理工农医课题资助不低于2万元/项,其中,青年人才基础研究专项资助不低于4万元/人文社科类课题资助不低于1万元/项;研究生类课题资助不低于1万元/项。

第十九条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和资金拨付分离,以生均经费形式核拨高校。公办高校项目经费可从核拨高校的生均经费中统筹列支,民办高校项目经费自筹解决。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由所在学校财务及科研管理部门监督使用,只能用于该项研究工作的开支。项目经费按包干制实施管理。申请书/合同书中只需填写项目总经费,不用编制经费预算。

第五章  项目验收、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金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主持验收,项目评价按照国家科技部有关科技成果评价的规定实施和办理。

云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评奖等必须注明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成果(或专利)转让由所在学校负责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必须大部用于学校科研的再投入。  

第二十二条  通过学校验收的项目,可提交省教育厅备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可申请延期1年或终止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需报省教育厅备案,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延期项目到期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学校应予以终止。对于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省教育厅基金项目,除负责人外的项目组成员三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便于管理,省教育厅于每年41日至630日集中受理项目验收、延期、终止和变更备案,如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办理项目验收、延期和终止备案时,应提前将《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验收、延期、终止和变更汇总表》提交至省教育厅,获取验收号、延期号或终止号,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填写《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验收证书》《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延期申请书》《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终止报告书》和《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纸质件(12份)加盖学校科研部门公章后提交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审核盖章。学校应于加盖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公章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文件的扫描件发送至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指定邮箱进行备案(备案不需要纸质件)。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11公布实行。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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