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规定
申请人在申请 2026 年度科学基金项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指南》、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与申请有关的通知、通告等。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与《条例》和本《指南》有冲突的, 以《条例》和本《指南》为准。申请规定包括申请条件与材料、限项申请规定、预算编报要求、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依托单位职责和责任追究等。
一、申请条件与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 2 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条件还有特殊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相关部分)。依托单位非全职聘用的工作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在申请书中如实填写在该依托单位的聘任岗位、聘任期限和每年的工作时间。
2. 从事基础研究的境内科学技术人员,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取得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C 类),但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该类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和个人简历中如实填写工作单位信息,并与依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要求详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书面合同无须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留依托单位存档备查。与依托单位无聘用关系的境外人员,不能作为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3. 自然科学基金委面向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中国科学院香港创新研究院、香港教育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和澳门理工大学等港澳地区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开放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A 、B 、C 类)、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B 类)申请,采用相同的资助模式和评审标准,不单独设置指标。具体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A 、B 、C 类)、创新研究群体项目(B 类)部分。
4.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部分项目类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不含港澳地区依托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C 类)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时应当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以及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并将函件扫描件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受聘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5.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C 类)、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和部分其他类型项目(由相应项目指南确定),但在聘(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通过港澳地区依托单位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C 类)。
6.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是在指定区域范围内(详见本《指南》正文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部分)依托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 以及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派出正在进行三年(含)期以上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受援依托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援疆或援藏的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如果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受援单位不是依托单位,允许其通过受援自治区内可以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区域范围以外的科学技术人员、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区域范围内依托单位的非全职工作人员、位于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区域范围内的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7. 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得同时以境内申请人和境外合作者[指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外方合作者]两种身份申请项目。
国际(地区) 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点国际(地区) 合作研究项目与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境外合作者,在项目资助期满前不得作为境内申请人申请其他类型项目(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合作创新研究团队项目除外)。
境内身份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助期满前不得作为境外合作者参与申请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与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8. 为避免重复资助,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部项目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联合限制申请,具体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科学部资助领域和注意事项”—“管理科学部”有关内容。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撰写;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填报说明和撰写提纲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规范填写个人简历。请注意,申请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含有涉密信息或敏感信息。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申请的项目类型, 准确选择“资助类别”“亚类说明”“附注说明”等内容。部分项目“附注说明”需要严格按本《指南》相关要求选择,未要求选择的应当留空。
3.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中选择一类研究属性。其中,“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是指选题源于科研人员的好奇心或创新性学术灵感,且不以满足现阶段应用需求为目的的原创性、前沿性基础研究;“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是指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国家需求为牵引的基础研究。
对于试点分类评审的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C 类)和重点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结合申请人所选择的研究属性,组织专家进行分类评审。
4.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申请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 按照本《指南》中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准确选择申请代码,特别注意:
(1)选择申请代码时,尽量选择到二级申请代码(4 位数字)。
(2)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对申请代码填写可能会有特殊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相关类型项目部分。
(3)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基本信息表时, 请准确选择“申请代码 1”及其相应的“研究方向”和“关键词”内容。
(4)申请人如对申请代码有疑问,请向相关科学部咨询。
5. 申请人填写主要参与者时不列入学生,只需将参与项目的学生人数填入总人数统计表中。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的个人简历信息采用在线方式采集。申请人应当通过信息系统邀请主要参与者在线填写个人简历,并上传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主要参与者 PDF 格式的个人简历文件。未按要求上传主要参与者个人简历的将无法提交项目申请。
对于个人简历中的代表性论文,应上传公开发表的全文 PDF 格式文件;代表性专著应上传著作封面、摘要、目录、版权页等 PDF 格式的扫描件。
主要参与者中如有申请人所在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境外单位不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申请人应当在线选择或准确填写主要参与者所在单位信息。 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的合作研究单位信息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每个申请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 2 个(特殊说明的除外)。
6. 涉及科技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项目申请,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加强科技伦理知识的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并按照相关科学部的要求上传相应附件材料的扫描件。
7.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
(1)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2)与正在承担的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8. 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同年以不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申请或参与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应当在申请书“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列明申请或参与申请项目的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9. 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请务必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申请项目的区别和联系,避免同一研究内容在不同资助机构重复申请的行为。申请人同年申请不同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中列明同年申请的其他项目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并说明申请项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上述项目中已收到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予受理或不予资助决定的,无须列出。
10. 除特别说明外,申请书中的起始时间一律填写 2027 年 1月 1 日,结束时间按照各类型项目资助期限的要求填写 20××年12月31日。
11.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当使用唯一身份证件申请项目。
申请人在填写本人及主要参与者姓名时,姓名应当与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姓名中的字符应当规范。
曾经使用其他身份证件作为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过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中说明,依托单位负有审核责任。
12. 依托单位应当提前从信息系统中下载《 2026 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项目申请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后,将扫描件上传至信息系统(本年度只需上传一次)。依托单位完成上述承诺程序后方可申请项目。
13. 科学基金项目全面实行无纸化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应当就申请材料全部内容征得主要参与者和合作研究单位同意。依托单位应当在申请截止时间前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在截止时间后 24 小时内在线提交本单位项目申请清单(非集中接收项目无须提交项目申请清单),无须报送纸质申请材料。
项目获批准后,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本人应当在申请书纸质签字盖章页上签字。主要参与者中的境外人员,如本人未能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则应当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发送本人签字的纸质文件,说明本人同意参与该项目申请并承担相关研究工作,随纸质签字盖章页一并报送。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在纸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公章,公章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单位名称一致。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加盖依托单位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依托单位应当在申请书纸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并将其装订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以下简称《资助项目计划书》)最后,一并提交。签字盖章的信息应当与信息系统中提交的最终版电子申请书保持一致。对于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签字盖章材料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不予受理情形的说明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不符合《条例》、本《指南》和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因有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行为被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
(4)申请项目数量不符合限项申请规定的。
二、限项申请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1.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 1 项同类型项目①[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中的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除外]。
2. 上年度获得面上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指同一名称联合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本年度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同类型项目。
(二)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的限制规定
除特别说明外,申请当年资助期满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
1. 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的限制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以下类型项目总数合计限 2 项: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C 类)(含原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B 类)(含原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A 类)(含原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直接费用大于 200 万元/项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仅限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负责人承担,作为主要参与者不限),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2024 年(含)以前批准的除外],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含原基础科学中心项目),资助期限超过 1 年的原创探索计划项目、专项项目(特别说明的除外,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除外)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上述类型项目数合计限 1 项,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和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上述类型项目数合计限 2 项。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 2019 年(含)以前批准资助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 2020 年(含)以后批准资助的(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 2022 年(含)以前批准资助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2023 年(含)以后批准资助的(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晋升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后,原来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原来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项目不计入。
① 同类型项目:对于联合基金项目 , 同一名称联合基金为同类型项目 。对于创新研究群体项目,A 类和 B 类项目为同类型项目。对于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含原基础科学中心项目 ),A 类、B 类及延续资助项目为同类型项目。
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南》 中提到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 类),包括新批项目及延续资助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包括 A 类及 B 类;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包括 A 类、B 类及延续资助项目。
2. 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的项目类型
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直接费用≤ 200 万元/项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际(地区) 合作交流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中的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合作创新研究团队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资助期限 1 年及以下的其他类型项目,以及项目指南中特别说明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的项目等。
(三)部分项目类型的特殊规定
1. 重点项目
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重点项目数量合计限 1 项,申请当年资助期满的项目不计入统计范围。
2. 国际(地区)合作类项目
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数量合计限 1 项,申请当年资助期满的项目不计入统计范围。
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同一组织间协议框架下的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数量合计限 1 项。
3.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的人员,同年申请和参与申请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数量合计限 1 项。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的主要参与者,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决定之后至准予结题前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负责人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决定之后至准予结题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除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 类)、重大研究计划中的战略研究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项目。
4. 联合基金项目
科研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全部类型联合基金的项目数量合计限 2 项,申请当年资助期满的项目不计入统计范围。试点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重大专项项目和“叶企孙”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正式接收申请后计入;对于以上联合基金,科研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同一名称联合基金的项目数量合计限 1 项,申请当年资助期满的项目不计入统计范围。
5.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A 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B 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 类)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B 类)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正式接收申请后计入。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 类)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B 类)执行新的国家科技人才计划统筹衔接要求,详见各自章节。
6. 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含原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A 类延续资助,含原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延续资助项目)、合作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卓越研究群体项目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正式接收申请到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 以及获得资助后,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但未进入现场考察环节的卓越研究群体项目不计入。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的人员,同年申请和参与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卓越研究群体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 类延续资助)和合作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合计限 1 项。
正在承担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卓越研究群体项目,但在资助期满当年可以申请或参与申请卓越研究群体项目。
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含原基础科学中心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骨干成员)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决定之后至资助期满前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除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 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B 类)、重大研究计划中的战略研究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项目。
正在承担和资助期满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 类延续资助,含原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延续资助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含原基础科学中心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合作创新研究团队项目。
正在承担合作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含原基础科学中心项目)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合作创新研究团队项目。
退出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含原基础科学中心项目)的参与者, 2 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卓越研究群体项目。
正在承担及资助期满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 类延续资助,含原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延续资助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7. 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
申请人同年申请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合计限 1 项。
8. 原创探索计划项目
原创探索计划项目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获资助后计入(资助期限 1 年及以下的项目除外) 。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 1 项原创探索计划项目(含预申请) 。
9. 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合作创新研究团队项目
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合作创新研究团队项目数量合计限 1 项。
(四)获资助次数限制规定
1.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C类)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 类)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 类)、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同类型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仅能获得 1次资助。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和卓越研究群体项目的延续资助,不受此限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和卓越研究群体项目负责人在资助期满时,可正常申请延续资助项目。
2. 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外国优秀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外国资深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同层次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仅能获得 1 次资助。
3.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自 2016 年起,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资助累计不超过 3 次,2015 年以前(含2015年)批准资助的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计入累计范围。
(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联合限项规定
按照《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含原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请和承担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2 项。申请当年资助期满的项目(课题)不计入统计范围。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以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科学仪器方向)项目数合计限 1 项。
(六)补充说明
1. 除原创探索计划项目外, 处于评审阶段(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的项目申请,计入本限项申请规定范围之内;但未进入现场考察环节的卓越研究群体项目申请、未进入预算评审环节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 申请、未进入现场考察环节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申请,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
2. 申请人即使受聘于多个依托单位,通过不同依托单位申请和承担项目, 其申请和承担的项目数量仍然适用于本限项申请规定。
3. 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申请项目数量的要求与本限项申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预算编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请人要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预算编制说明》等要求,遵循“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报项目预算。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核。
(二)编制内容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
1. 包干制项目
包干制项目无须编制项目预算。
2. 预算制项目
预算制项目申请人应当结合项目平均资助强度,按照研究实际需要合理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制项目预算表》(以下简称《预算表》)和《预算说明书》。
(1)《预算表》
《预算表》填报直接费用金额、直接费用中合作研究转拨资金金额以及其他来源资金金额。直接费用各科目均无比例限制,由申请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照有关科目定义、范围和标准等如实编列。间接费用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统一核定。直接费用各科目如下: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其中,对于设备购置费, 申请人应结合项目研究的现有基础和支撑条件,科学合理据实编制设备购置费预算; 依托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设备购置费预算调增事项,应严格把关,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 128 号)有关规定进行预算填报。
直接费用中合作研究转拨资金金额填报由依托单位向合作研究单位转拨的直接费用金额。确定合作研究转拨资金金额时,合作研究双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充分协商,并考虑转拨资金的必要性、金额的合理性等因素。
其他来源资金填报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用于本项目的资金总额。
(2)《预算说明书》
《预算说明书》要对《预算表》中直接费用各科目预算、直接费用中合作研究转拨资金以及其他来源资金进行必要说明。每个科目应结合科研任务按支出用途进行基本测算说明。
设备费应对设备费支出的必要性和测算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说明,并按照设备购置费、试制改造费和租赁使用费的分类提供基本测算依据。单价≥50 万元的设备需补充说明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
业务费应按照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支出大类进行基本测算说明。
劳务费应综合考量劳务费支出对象所承担研究任务的必要性、投入本项目的工作时长、费用标准的合理性等因素,按照人员类别进行基本测算说明。专家咨询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直接费用中合作研究转拨资金需对合作研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及协商一致后确定的直接费用资金转拨情况等进行必要说明。如存在多个合作研究单位,需逐一说明。
其他来源资金需对经费来源、资金具体开支用途进行简要说明。
(三)合作研究资金管理
1. 申请人与参与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境内)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2. 申请人与参与者应协商确定研究内容分工,并会同双方所在单位协商确定合作研究转拨资金。合作研究转拨资金可包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预算表》《预算说明书》中仅需填报合作研究转拨资金的直接费用部分;间接费用在合作研究协议(合同)中明确。
3. 申请人与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预算(简称分预算),分预算需经申请人和参与者签字(在《预算表》空白处), 由申请人汇总编报总预算并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分预算无须提交,留依托单位存档备查。
4. 对于合作研究,依托单位应作为主体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并加盖公章或同等效力的专用章。合作研究协议(合同)最晚应于项目计划书审核后一个月内完成签订,合作研究协议(合同)中应明确是否转拨资金、转拨资金的金额、转拨时间、用途以及合作研究单位承担的研究任务、违约处理等内容。
合作研究协议(合同)无须提交,留依托单位存档备查。依托单位要加强对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及后续补充的审查,并作为项目档案保管备查。
5. 依托单位对其合作研究单位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活动、资金管理负有监督责任,应建立完善合作研究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合作研究的合同审查、预决算编制、资金转拨、资金使用等要求。依托单位应当对合作研究协议(合同)以及分预算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按要求保管好相关文件备查。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结合合作研究进度等因素,按《资助项目计划书》和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及时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做好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托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
依托单位要建立合作研究协议(合同)调整的管理机制。对研究过程中合作研究内容发生调整、转拨资金发生变动等情形,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并将调整变动情况在项目进展报告和项目结题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除项目计划书中的合作研究单位外,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变更应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依托单位对于合作研究转拨资金调增的情形应当从严控制,充分论证其调增的必要性,确有必要调增的,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合同)。
依托单位对转拨资金负有监管责任,应通过合作研究协议(合同) 约定方式细化管理要求, 明确合作研究单位权责,以及对其监督管理要求,督促合作研究单位合法合规高效地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依托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合作研究单位提供合作研究资金收支的相关财务资料,对其资金使用开展监督。
合作研究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合作研究协议(合同)管理使用项目资金,按要求保管好相关资料备查,并积极配合依托单位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合作研究单位不得以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等形式再向外转拨资金。
(四)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责任
依托单位是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为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审核项目预算、支出和决算,认真审批预算调剂,做到“账表一致、账实相符”,确保各项支出“真实、合法、有效”。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五)结余资金管理
科学基金项目资金是专门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修订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科研活动需要,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既要避免突击使用资金,也要避免结余过多。
对于结余资金比例超过 30%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以及后续资金使用计划。
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直接支出(直接费用),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的科研需求。项目资助期满后,结余资金不得支出间接费用。对原项目团队两年内(以收到准予结题通知后的次年 1 月 1 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依托单位应当加大结余资金盘活力度,在单位内部统筹用于基础研究。鼓励统筹使用结余资金设立内部基础研究项目,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育或原创研究。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依托单位应在年度管理工作报告中报送结余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予结题的项目,依托单位应负责将结余资金在通知书下达后 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六)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重大项目预算申报注意事项
对于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和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根据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政策相符、经济合理的原则,严肃认真编制项目预算, 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对于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如果申请经费严重超过实际需求,将不予资助。填报时请务必认真参考预算填报说明中的各科目预算编制案例。
设备费预算编制应注意:对单台/套≥5 万元的设备详细说明,内容包括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具体型号和用途,以及设备在项目研究中的任务、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测算的合理性等;对单台/套<5 万元的设备分类说明,内容包括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支出的必要性、测算的合理性等。
编制设备试制预算时,如果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即为完成项目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含直接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应列入设备试制预算;如果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项目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应当分别在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预算中编列测算。
业务费预算编制应注意:
1. 编制购买材料预算,应说明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主要材料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应将材料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与材料出厂(供应)价格统一合并测算。其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类别简要说明。
2. 编制测试化验加工预算, 应说明测试化验加工的具体内容、要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详细说明测试化验加工的次数、规格、价格等测算依据。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核心研究任务。
3. 编制燃料动力预算, 应按照相关仪器、科学装置等预计运行时间和所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即期(预算编报时)价格测算,同时提供各参数来源或分摊依据、测算方法等。承担单位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应在间接费用中列支。
4. 编制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预算, 应对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预算分别说明。
5. 编制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预算,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
劳务费预算编制应注意:
1.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科研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进行说明。
2. 编制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劳务费预算,应综合考虑参与项目研究的人月数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博士后的科研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和本领域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发放水平据实测算。
3. 编制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预算,应对其承担研究任务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时间的合理性等予以说明。
(七)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精神,依托单位要落实好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2.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A 、B 、C 类)、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申请人在项目申请时无须编制预算。其余类型项目实行预算制。
3. 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四、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
为加强科学基金科研诚信建设和科技伦理治理, 防范和遏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中的科研不端行为,现就有关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注意事项做出以下说明和要求。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内容及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告知主要参与者,确保主要参与者全面了解相关内容和要求。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当对申请书内容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加强对课题组成员尤其是参与课题研究学生的相关教育培训。
(一)关于个人信息
1. 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申请,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对所有主要参与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伪造、篡改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2.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填报的学位信息应当与学位证书一致; 学位获得时间应当以证书日期为准。
3.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依托单位或者合作研究单位有效聘用的职称(若是内聘职称, 内聘职称的聘用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职称的评审资质),严禁提供虚假职称信息。依托单位应对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的职称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符合上述要求。
4. 无工作单位、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如实填写工作单位实际信息,严禁伪造信息。
5.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规范填写个人履历,包括详细列出各时间段对应的职称,严禁不写中间职称只写最高职称,严禁伪造或篡改相关信息。
6.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研究生导师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姓名,不得错填漏填。如果申请人为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应当在个人简历中如实填写,并按“申请条件与材料”部分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关于研究内容与基础
1.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申请书填报说明和撰写提纲的要求填写申请书报告正文,如实填写研究内容和相关研究工作基础等,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抄袭剽窃(包括但不限于剽窃他人学术观点、研究思路、研究方案、具有完整语义的文字表述等)。
2.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在填写论文等研究成果时, 应当根据论文等发表时的真实情况,如实规范列出研究成果的所有作者(发明人或完成人等)署名,不得篡改作者(发明人或完成人等)顺序;对于个人简历中的代表性论文,还应当如实注明本人署名及贡献情况,不得虚假标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得改变作者排序含义,不得夸大个人贡献。代表作个人贡献信息的采集范围为各类项目的申请人以及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卓越研究群体项目的骨干成员。
3. 不得使用存在伪造、篡改、抄袭剽窃、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以及同行评议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研究成果”作为基础或者成果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4. 申请人应如实描述关于研究成果的同行评述意见,不得虚构、夸大本人成果的学术贡献。
5.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循学界公认的科技伦理,关于人、实验动物以及其他涉及科技伦理风险的研究应当按照国家、部门(行业)和单位等要求通过伦理审查。
6. 不得同时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项目类型或由不同申请人或经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已获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重复提出申请。
7. 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与已向其他渠道提交申请且处于受理、评审期的项目相同;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须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所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区别和联系,不得将相同研究内容再次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申请;在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相同研究内容获得其他渠道资助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8. 申请人在撰写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时,如果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跟踪研究动态、收集整理参考文献,必须由人工核实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信息和参考文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申请人应当对使用的生成内容负责,应当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标识。不得使用由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的申请书,不得使用未经核实的生成内容。
(三)其他有关要求
1. 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依托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应当按要求做出相应承诺并严格遵守。
2. 严禁从事任何可能影响科学基金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五、依托单位职责
1.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本《指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有关申请的通知通告、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请工作。
2. 依托单位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科学基金管理。
3.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科技伦理审查机制,防范伦理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建立健全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加强伦理审查机制和过程监管;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科研人员在科技伦理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4.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科技安全审查机制,不得提交含有涉密或敏感信息的项目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科技安全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科研人员在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5.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依托单位如果允许《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申请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并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无须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留依托单位存档备查。
6. 依托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不在限制申报、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的期限内。
7. 依托单位应当注重提高项目申请质量,避免通过“全民动员”、设置硬性指标、实施与申请项目挂钩的奖惩措施等方式盲目追求项目申请数量,逐步提升本单位基础研究的整体水平。
8. 依托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在线上传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加盖依托单位公章的《2026 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项目申请承诺书》扫描件,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申请;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在线提交本单位项目申请清单(非集中接收项目无须提交项目申请清单),确保项目申请的顺利接收。
六、责任追究
1. 依托单位疏于管理,未按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科研诚信情况等履行审查职责的,或依托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违反承诺的, 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条例》、《科技部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本《指南》的规定以及签署的承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违反本《指南》或其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要求和承诺的,一经发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条例》和本《指南》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评审等相应处理。
3. 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或科技伦理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 将予以调查,对存在问题的将严肃处理;对于发现和收到涉及违纪违法的线索和举报,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